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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监护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王某向本院提供x元存单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侵权责任有宁陕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申请人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车辆,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陈某的闽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廖世杰

二Ο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晁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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