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魏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王某不服河南省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伟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王某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温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