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侯某某、原审被告株洲兴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居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原审被告株洲兴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X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益斌,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侯某某、原审被告株洲兴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0)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4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蕾

审判员赵庆华

代理审判员陈卫中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龙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