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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丙、刘某、马某丁、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张某乙、付某经济损失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马某丙、刘某、马某丁、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张某乙、付某经济损失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x.28元。

经本院强制执行,执行回案款x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已领取了该笔款项。现查明,被执行人马某丙、王某正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刘某、马某丁在家务农,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张某乙、付某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马某丙、刘某、马某丁、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执刑字第X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商超

审判员苟卫民

代理审判员吴建平

二O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杨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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