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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仙宝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伏牛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仙宝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全,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伏牛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鸣,河南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仙宝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宝九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伏牛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伏牛山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伏牛山公司于2009年7月23日诉至南召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09年11月21日作出(2009)南召民商初字第X号判决书,仙宝九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仙宝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全,被上诉人伏牛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欠妥,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09)南召民商初字第X号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海波

审判员孙建章

代理审判员白丞博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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