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仙宝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全,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伏牛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鸣,河南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仙宝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宝九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伏牛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伏牛山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伏牛山公司于2009年7月23日诉至南召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09年11月21日作出(2009)南召民商初字第X号判决书,仙宝九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仙宝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全,被上诉人伏牛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欠妥,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09)南召民商初字第X号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海波
审判员孙建章
代理审判员白丞博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