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17日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3日
委托代理人:杨显军,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5日
原审被告:河南嘉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显军,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农公司),原审被告河南嘉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京农公司于2009年7月10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嘉田公司、李某某退还货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邓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陶某某、杨显军,京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原审被告嘉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显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龚跃伟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郭金雨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