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曾XX、江XX犯故意杀人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曾XX

被告人江XX

指定辩护人曾YY,重庆市巫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分院诉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XX、江XX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吴鸿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XX、江XX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1年经媒人介绍杨指荣到曾XX家做上门女婿与x某x某婚,x某x某为杨指荣比自己大10多岁而不如意,婚后感情长期不和。2010年3月杨指荣在河南省打工时致腿部伤残,曾XX认为女儿不幸的婚姻是自己造成的,现在又无法使其离婚,加之已无钱治疗杨指荣的伤残故而产生将杨指荣害死的恶念。2010年9月曾XX将杀死杨指荣的想法告诉了其妻江XX。2011年1月16日晚曾XX和江XX再次密谋杀害杨指荣,17日凌晨,曾XX和江XX乘杨指荣熟睡后潜入其卧室,用一毯子蒙住杨指荣头部对其殴打,江XX拿一块砖头给曾XX,曾XX持砖头猛击杨指荣头、腰等部致其当场死亡。尔后曾XX和江XX清理了现场,曾XX从二楼阳台处将尸体推至楼下,伪造杨指荣跳楼死亡的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二被告人抓获归案。经鉴定:杨指荣系重型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出示了被告人曾XX、江XX的供述和辩解,证人x某x、x某、x某x某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物证等证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曾XX、江XX将其女婿杨指荣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辩解他用江XX递过来的砖头只打了杨指荣的腰部,致命的那块砖头是自己拿来打的杨指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曾XX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曾XX从轻处罚。

被告人江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江XX系从犯。2、被告人江XX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江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1年经媒人介绍杨指荣到被告人曾XX家做上门女婿与x某x某婚,x某x某为杨指荣比自己大10多岁而不如意,婚后感情长期不和。2010年3月杨指荣在河南省打工时受伤致残,曾XX认为女儿不幸的婚姻是自己造成的,现在又无法使之离婚,故而产生杀死杨指荣的念头。2010年9月,曾XX担心自己一个人杀不了杨指荣,就将杀死杨指荣的想法告诉了其妻被告人江XX,遭到江XX的反对。2011年1月16日晚曾XX又找江XX商量杀害杨指荣。次日凌晨,曾XX喊江XX一起趁杨指荣熟睡后潜入其卧室。曾XX上前动手惊醒了杨指荣,与杨指荣在靠窗户的地上扭打,床上的毯子被带到地上,江XX上前用毯子将杨指荣的头部和嘴捂住,曾XX用拳头打杨指荣的头部和腰部,杨指荣进行反抗,抓伤曾XX的面部,曾XX让江XX去拿东西,江XX拿了一块火砖递给曾XX,曾XX持火砖猛击杨指荣头、腰等部位致其当场死亡。然后,曾XX和江XX清理了现场。曾XX从二楼阳台处将杨指荣的尸体推至楼下,伪造杨指荣跳楼死亡的现场。同月18日,公安机关将二被告人抓获归案。经鉴定:杨指荣系重型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案件揭发的过程。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情况说明》及现场照片载明:2011年1月17日10时30分,侦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勘查。勘验检查前现场因被告人曾XX和江XX请亲戚将现场及尸体进行清洗,换掉死者衣物并烧毁,现场有一定的破坏,系变动现场。

现场位于重庆市X组杨指荣住宅楼。死者杨指荣尸体停放在堂屋南侧砖堆旁的两张长木凳支撑着的木板上。该住宅楼洗衣间靠西墙中部有一双筒洗衣机,洗衣机内装有一件黑色外套、一条黑色裤子、一条蓝色内裤及一双蓝灰色袜子,拍照后原物提取。

客厅东墙北端有一单扇内开铝合金门,门轴位于北端,由此门通往二楼东侧外凸弧形阳台,门东侧下部距地高26cm距门轴8cm处有一2.1×1.1cm的擦拭状疑似血迹。客厅北墙有一单扇木门,由此通往杨指荣卧室。杨指荣卧室床尾木板立面距下沿7cm,距东侧床板23cm有一处0.6×0.6点状疑似血迹;床尾木板立面下沿距东侧床板80cm有一处1cm×0.1cm的侵染状疑似血迹;床尾木板北侧下表面距东侧床板27cm有一处3cm×0.2cm的喷溅状疑似血迹;床铺由北至南第一块横木板距木板下缘8.5cm,距木板东侧缘5cm有一处0.53cm×0.43cm的点状疑似血迹;床铺下方某面距东墙x,距北墙x有50cm×30cm范围内喷溅状疑似血迹;卧室东南墙脚地面有一黑色钮扣;卧室北墙边地板上距东墙x,距北墙7.5cm有一处1.2cm×1.2cm的点状疑似血迹;卧室东墙南侧窗帘上距地面10cm,距南墙35cm有一处5.8cm×2.8cm的点状疑似血迹;卧室东墙南侧窗帘上距地南24cm,距南墙x有一处1.3cm×1.2cm的点状疑似血迹;卧室东墙南侧窗帘上距地面16cm,距南墙x有一处8cm×3cm的点状疑似血迹。上述血迹均拍照后棉签擦拭提取或者部分剪取提取。

二楼南侧卧室东南墙脚放有一把拖把,拍照后部分剪取提取。江XX卧室位于二楼东南侧,室内一张矮凳上有一条黑色女裤,左裤脚有一2.3cm×0.5cm的喷溅状疑似血迹,拍照后部分剪取提取。

三楼东侧走廊南端有一门洞通往熏腊内的房间,房间东南墙角有一堆x×x的燃烧残留物,其中有大量黑色疑似纤维燃烧残留物若干块,拍照后原物提取。燃烧残留物西南角距东墙x距南墙x有一块24cm×12cm×6cm的立方某火砖,拍照后原物提取。

杂物间位于该建筑三楼东南角,杂物间西南墙角有一堆煤渣,煤渣边距西墙x距南墙x有一个竹箕,竹箕上有一处擦拭状血迹,拍照后棉签擦拭提取,竹箕原物提取。在杂物间发现一把蓝色手柄的剪刀,拍照后原物提取。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化)[2011]X号《毒化检验报告》、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溪公(物)尸鉴[2011]X号《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载明:死者杨指荣口腔、胃内无异味、胃粘膜无糜烂、腐蚀及出血等中毒征象,结合毒化检验未检出常见农药及毒鼠强,可排除上述毒物中毒所致死亡。根据头部损伤的形态特征推断致伤物为具有一定质量、接触面较大、质地较硬的钝性物体可以形成。口鼻处、颈部多处表皮剥脱推断系徒手捂压,扼压颈部可以形成。鉴定意见:杨指荣系重型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DNA)[2011]X号《DNA鉴定书》载明:公安机关提取的“床铺下方某溅血迹”、“杨指荣卧室窗帘血迹”、“门框上血迹”、“杨指荣内衣血迹”、“剪刀上血迹”与“杨指荣心血”基因座基因型一致。

5、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曾XX被刑拘收押时对其面部损伤拍摄的照片及对其进行体检的有关材料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曾XX面部多处擦伤及表皮剥脱。

6、物证一块火砖的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曾XX、江XX指认出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火砖就是被告人江XX递给被告人曾XX打死杨指荣时使用的火砖。

7、证人x某x(系本案死者杨指荣之妻)证实,她一直想与杨指荣离婚,她父亲曾XX不同意。2010年3、4月份,杨指荣在河南一金矿出事,成了残废人。她父亲曾XX给她打电话说想把杨指荣搞死。2011年1月13日,她给曾XX打电话,曾XX说就是这几天把杨指荣搞死。2011年1月17日早上,她接到母亲江XX的电话,说杨指荣从楼上摔下死了。

8、证人x某(系本案死者杨指荣的儿子,时年7岁)证实,杨指荣脚受伤,行走不便。平常江XX、曾喜来和杨指荣的关系很好,没有吵过架。2011年1月16日晚上8点半,他和江XX去睡了。第二天早上6点钟醒来,曾XX最先起床,然后是江XX起床。他穿衣服时听见曾XX在吵,下楼看见杨指荣躺在门口地坝里,江XX在给别人打电话,曾XX喊人帮忙,来了几个人和曾XX一起把杨指荣放到木板上,抬进屋里。

9、证人x某x某实,她与曾XX是邻居。杨指荣是曾XX家的上门女婿。2011年1月17日早上天刚亮,她在家看电视,听说有人死了,她下来看见杨指荣仰躺在地上,周围全是血。杨指荣比较老实,平时不太喜欢讲话,有点沉默,在河南金矿工作受伤,花了很多钱。杨指荣和曾XX的关系很好,从来没吵架。杨指荣受伤后曾XX去照顾,总共去了3次,把杨指荣接回家后也对杨指荣悉心照顾。杨指荣的精神一直处于较低的情绪当中,没有很特别的异常行为。

10、证人x某x某实,2011年1月17日早上7点钟左右,曾XX喊他说屋里出了事,他去后看见杨指荣仰起躺在自家大门口,尸体已经僵硬,眼晴睁起嘴闭起,鼻子在流血,地上有一滩血。

11、证人x某x某实,2011年1月17日早上七点多钟,曾XX告诉他,杨指荣从楼上摔下来死了。吃过早饭,他去曾XX家,见曾XX脸上有伤有血,有几个人说起曾XX脸上的伤和血,好象是说摔的。

12、证人x某x某实,2011年1月17日早上得知杨指荣死亡后赶去,他看见现场大门北侧有一大滩血迹,尸体左眼眉骨上方某一个三角形小洞。中午时,x某x某曾XX脸上怎么有那么多血,曾XX说是看见杨指荣倒在门口,吓得摔了一跤。

13、证人x某证实,杨指荣是上门女婿。曾XX他们对杨指荣看不出好坏。x某x某杨指荣的关系不好,还闹过离婚,是曾XX不准离婚才没有离。2011年1月17日早上得知杨指荣死亡后赶去,他看见现场大门北侧有一大淌血迹,尸体被放在一门板上。在中午12点47分的样子,曾XX给他打电话解释,脸上的伤,是昨天在猪圈楼上不小心弄伤的。但是x某x、x某x某他摆谈时,x某x某,曾XX说是早上起来见杨指荣死在门口吓得摔了一跤,把脸摔伤了。

14、证人x某x、x某x、x某x、x某x、x某x、x某x,杨指荣因工伤致残在家,得知杨指荣死亡后赶去,看见现场大门北侧有一大滩血迹,尸体被抬放在一门板上,他们就帮忙处理后事。

15、被告人曾XX供述,杨指荣和x某x某婚虚报了年龄,欺骗了他们,x某x某直就想离婚,他不准。2010年3月左右,杨指荣在河南省打工时因塌方某残,想到把杨指荣搞死才能解决问题。2010年9月份,他让江XX帮忙和他一起搞死杨指荣,江XX害怕,没有答应。2011年1月15日,他和江XX商量明天晚上就搞,喊江XX明天晚上早点吃饭,把外孙x某弄上床睡觉,不让x某知道,他和江XX再去把杨指荣打死后从楼上扔下去,说杨指荣自己跳的楼。次日晚上,他和杨指荣、x某、江XX四人吃晚饭后,江XX带x某去睡觉。杨指荣看了一会电视也睡了。他在床上等x某睡熟后就和江XX商量把杨指荣搞死从他家的房屋前楼二楼扔下去,他叫江XX按杨指荣的头部,他按杨的脚,好打杨指荣。17日凌晨,他喊江XX走,说他一个人怕搞不赢,江XX说怕,他说你不去怕搞不赢。这样,他走前面,江XX走后面,进门后,没有开灯,窗外有月光。他到床上按杨指荣的头部,准备打杨指荣,杨指荣一下子就醒了,朝窗户那边躲,他从床上跨过去,和杨指荣在靠窗户的地上搞起来,床上的毯子带到地上,江XX来帮忙用毯子将杨指荣的头部和嘴捂住,他用拳头打杨指荣的头部和腰部,杨指荣拼命反抗,用手抓他的脸,把他的左脸、鼻子整个脸部都抓伤。这时江XX去开灯,他继续用拳头打杨指荣,杨指荣喊救命,他给江XX打手势,喊江XX去拿东西,江XX拿了一块火砖给他,他用火砖朝杨指荣头部打了三下,看见杨指荣的头部在流血,他又朝杨指荣的腰、背部打了三四下,杨指荣就没动静了。之后,江XX把杨指荣的床铺好,他将杨指荣移动到没有血迹的地方,由于杨指荣的秋衣上有血,他用剪刀将杨指荣的秋衣剪下来。他把毯子和剪下来的秋衣拿起与江XX一起到他们熏肉的屋里,把秋衣、毯子和擦血的帕子一起烧了。他说要洗杨指荣身上和房间里的血,这样,他和江XX下楼,江XX提水瓶,他拿盆和毛巾,给杨指荣洗头、脸上的血,他把地上的血迹擦干净后给杨指荣穿衣,全部穿起后,他喊江XX把二楼阳台的门打开。他把杨指荣拖起,走到阳台,把杨指荣的身体扑倒阳台上,脚放地上,双手把杨指荣的脚提起,扔到楼下。他把杨指荣扔下楼后,再次把杨指荣的房间清洗了一遍,没有留下任何血迹。早上7点左右,他下楼像平常一样打开卷闸门,假装看见是杨指荣自己跳楼死的,喊江XX说女婿自杀了,然后去喊x某x、方某某等人。

16、被告人江XX供述,杨指荣2010年农历2月因事故成残疾人后,曾XX产生要把杨指荣害死的想法。她们是老思想,觉得离婚没面子,才想到把杨指荣搞死。最开始是曾XX给她说的,时间大概是2010年9月份,她没有同意。后来,曾XX又给她说过,她还是没有同意。2011年1月16日晚饭前,曾XX叫她早点把晚饭弄来吃,好让x某早点睡觉。17日凌晨,曾XX就给她说,杨指荣这会儿睡着了,今晚就把杨指荣整死,搞死后从二楼扔下去造成杨指荣自己跳楼的假象。这样,曾XX就起床往杨指荣卧室去,她走在后面。曾XX去按杨指荣的头部,杨指荣一下就醒了,朝窗户那边躲,和曾XX在靠窗户的地上扭打起来,床上的毯子也带到了地上,她就帮忙用毯子将杨指荣的头部和嘴巴捂住。曾XX用拳头打杨指荣的头部和腰部,杨指荣拼命反抗,曾XX就喊她去找东西,她就跑到三楼拿了一块火砖递给曾XX,曾XX拿起火砖打了杨指荣头上两下,背上几下,杨指荣头上就开始流血,后来就没有动了。曾XX将地上的血迹擦掉,又用剪刀剪开杨指荣穿的衣服,和毛毯拿到三楼烧了,然后将杨指荣的衣服穿好拖到阳台,扔到楼下。曾XX还把当时穿的衣服和裤子脱下来放进洗衣机去洗了。早上约6点多钟,曾XX起床把大门一开看见杨指荣躺在大门口的,就喊周围的人来帮忙。杨指荣躺在血泊里,头朝门,脚朝外,正面朝上,头部下面有很大一滩血。周围邻居来后找门板把杨指荣抬到门板停起,接着邻居帮忙把杨指荣洗干净后把衣服穿好,门口的血也洗了。

17、巫溪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1月18日,巫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重庆市X组将被告人曾XX、江XX抓获。

18、户籍资料、《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拘捕法律文书等证据。

对于被告人曾XX辩解他用江XX递过来的砖头只打了杨指荣的腰部,致命的那块砖头是自己拿来打的杨指荣的意见,经审查,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证实曾XX用来打死杨指荣的砖头是江XX提供的,且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而曾XX在庭审中的辩解无其他证据证实,因此,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XX、江XX因其女儿的婚姻问题而共谋将杨指荣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江XX系从犯的意见,经审查,本案中,杀害杨指荣的犯意系曾XX提出,江XX应曾XX的邀约参与杀害杨指荣,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曾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因此,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XX、江XX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江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万祥

代理审判员杨继伟

人民陪审员李相英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章立立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某、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某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