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世纪公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叶鸿,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李赫一,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世纪公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郑州世纪公园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世纪公园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魏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