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40岁。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2009年2月19日被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有新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罗山县人民检察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祖华
审判员丁辉
审判员张学军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