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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滥用职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40岁。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2009年2月19日被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有新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罗山县人民检察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祖华

审判员丁辉

审判员张学军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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