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女。
委托代理人吕xx,系原告之母。
被告西安市X村委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孙xx,系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x,系该村委会委员。
被告西安市X村X村X村X组)。
诉讼代表人胡xx,系该组组长。
原告罗某与被告xx村X组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宝健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23日、2011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之委托代理人吕xx、被告xx村委会之委托代理人孙x、被告xx村X组负责人胡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是被告村X村民,其与他人于2010年举行结婚仪式,但未进行结婚登记。现被告村X组的土地被征用,每人应分得2500元土地征用补偿款,但村组未给其分配。现诉请要求村X组给付其土地征用补偿款2500元。
被告xx村X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即视其已婚,村X组会议研究决定不应给其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2500元。
被告xx村X组辩称:未给其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是因原告已婚出嫁,故不同意原告之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为xx村X村民,户籍在被告处。原告与他人于2010年农历十月初九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12月xx村X组的土地被征用,第三小组向其本组村民每人分得土地征用补偿款2500元。村X组会议研究认为原告已婚出嫁,认为其不符合分配方案,故未给其分配。现原告诉请要求xx村X组给其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2500元。庭审中,促其协商,原告坚持其诉请,二被告认为原告已结婚,不符合村X组制定的分配方案,故不同意给付原告土地征用补偿款25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因双方分歧很大,本案调解不立。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xx村委会会议记录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农村X组织所有的土地是全体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现xx村委会与他人签订土地征用合同,该征地补偿款应属全体成员所有,农村X组织的成员可以通过民主议定的方式决定土地征用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但不得因此损害个别成员应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系被告村X村民,理应享受与其他村X村民待遇,现原告虽举行结婚仪式,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对被告辩称其已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xx村X组是土地及征用款的所有人,应对原告征地款承担给付义务,xx村村委会是土地征用合同的签订者,参与分配方案的制定及补偿款发放的管理,故xx村村委会应对本案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xx村X组给付原告罗某土地征用补偿款2500元;被告xx村委会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被告若未在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杨宝健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任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