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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王某、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村X区。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3年11月23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村康华宾馆。

被执行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路。

本院在执行薛某刚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某、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某、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人薛某刚与被执行人高某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高某给付薛某刚借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42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

审判员王某新

审判员王某国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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