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现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现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惠泉路北地税家属楼。
本院在执行刘某甲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某乙、刘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刘某丙自动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2500元(剩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7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折小军
审判员解增光
审判员李保利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