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X路东。
被执行人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村。
本院在执行张某乙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给被执行人崔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自动给付案款x元;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建权
审判员李保利
审判员解增光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