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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X路东。

被执行人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村。

本院在执行张某乙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给被执行人崔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自动给付案款x元;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建权

审判员李保利

审判员解增光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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