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执行赵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人,现住(略)。

被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人,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徐某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2010)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赵某债权纠纷一案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款x元整(包括执行费21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0)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建权

审判员解增光

审判员李保利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鑫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