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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与耶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范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系癔症性精神病患者。

法定代理人柴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系被告范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朱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耶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原告范某与被告耶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特别是2010年2月3日被告因琐事殴打她,她被迫用刀砍伤了被告,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与被告离婚,女儿耶XX及儿子耶XX由她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间半平房。

被告辩称:他与原告婚后感情较好,只是近年来因原告与他人同居,为此经常发生纠纷。现原告要求离婚,他表示同意,但两个孩子应由他抚养,房屋属其父亲所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同意原告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谈婚,同年11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女儿耶XX,1999年1月6日补办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儿子耶XX。婚初夫妻关系较好。2002年原告发现被告婚前患有心脏病,不能干重活,家庭负担过重等,多次与被告发生纠纷。2004年12月原告婚前所患的癔症性精神病复发,经治疗好转。2007年10月原告在西安打工时与一男子许XX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因此双方经常发生吵打。2010年2月3日被告嫌原告长期不在家,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厮打中原告用刀砍伤了被告,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促其和好,但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亦感和好无望,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了协议。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2010)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双方多次发生纠纷,特别是原告砍伤被告被判刑后,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两个孩子均由被告自行抚养,并放弃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对原告的要求表示同意,依法应予准许。为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范某与被告耶XX离婚;

二、孩子耶XX、耶XX均由被告耶XX自行抚养。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一民

审判员樊宝卫

代理审判员何向阳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欣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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