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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诉王某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原告任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人,个体户,现住(略)。

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人,个体户,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系被告王某甲之子。

本院于201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某诉被告王某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艳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2年3月20日,被告承租了原告所有的位于(略)滨河路东商住楼X号门市一间。双方约定租期一年,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被告可以优先承租,几年来该房屋被告一直承租。2011年3月20日合同再次到期后,因该房整体拆迁,故原告要求被告腾房,经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一直占用未予腾出,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腾房、给付拖欠原告的房租款5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对承租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该房屋拆迁在租期内给被告造成了较大损失,应由原告适当予以补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限被告王某甲于2011年4月2日前在不毁损原有财物的情况下腾出所租原告位于(略)商业楼门市,交由原告执掌;

二、被告王某甲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由被告于2011年4月2日前交付所属部门。

三、原告自愿补偿被告王某甲相应损失4000元,此款于2011年4月2日前给付完毕。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甲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艳芳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甲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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