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现住(略)。
被告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现住(略)。
本院依法于2011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某诉被告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贾小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后被告一直未偿还该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石某于2011年4月9日前偿还原告梁某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及利息x元,共计x元;
二、如被告石某不能在2011年4月9日前偿还原告梁某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则另外追加x元,即由被告石某共偿还原告梁某共x元。
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梁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贾小平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