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村民,系李某甲之子。
上列当事人因赡养纠纷一案,经本院(2001)丹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由李某乙付其父赡养费每年480元,粮食360市斤。2011年4月18日,申请人申请执行2011年度赡养费(含粮食折价)共1200元,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1)丹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军民
审判员刘书义
审判员梁朝军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