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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应某与被上诉人蔡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应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海良,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翟静静,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应某因与被上诉人蔡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某于2010年4月12日向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25.8万元。该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0)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应某不服该判决,于2011年6月1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良,被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及蔡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娟的委托代理人翟静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贵瑛

审判员刘友成

审判员李在本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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