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府谷县X镇。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陕西王某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男,子洲县人,居民。
被告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人,现住(略)。
被告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人,现住(略)。委托代理人乔某某,男,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工作。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神木支公司。住所地:神木县X镇。
负责人:王某丁,任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乙诉被告任某、宋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神木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丙、高汉金和被告任某、宋某及其代理人乔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神木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乙诉称:2010年9月5日,被告宋某驾驶陕x号轿车在神木中学丁字路口与怀孕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随后原告被送至神木县X区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流产。后神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乙无责任。另该肇事车主为被告任某,该肇事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神木支公司投保。基于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6元、误工费8446元、护理费35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50元、营养费1720元、交通费1707元、伤残鉴定费1600元、伤残赔偿金6876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住宿费92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20万元。
三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在此次事故中受伤一事属实,被告宋某在原告王某乙住院期间已支付x元医疗费。三被告愿意调解解决对原告的赔偿问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任某、宋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神木支公司赔偿原告王某乙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赔偿金等共计x元。
二、该款由被告任某自愿承担5500元(当庭兑现),
由告宋某自愿承担x,已支付x元,下余x元于2011年3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神木支公司承担x元,该款于2011年4月12日前给付。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王某乙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涛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杨明军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