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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丹凤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又名白X,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2年因扒窃被西安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8月3日因盗窃罪被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2011年4月18日被该院裁定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7月29日。2011年6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白某在丹凤县X街烟草公司门前盗窃X某的摩托车(价值5040元)时被X某发现而未得逞,被告人白某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小刀威胁抓捕群众及巡特警大队民警,后被当场抓获。

另查明,2003年2月24日被告人白某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西劳教[2003]X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2年12月17日至2003年12月16日);2010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2011年4月18日被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商中刑执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7月29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无异议,且有被害人X某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证人X某、X某、X某、X某、X某等证言,丹凤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已经本院生效裁判确认的被盗摩托车估价鉴定结论书,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西劳教[2003]X号劳动教养决定书,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商中刑执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其盗窃罪行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虽已着手实行犯罪,但既未劫取到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属抢劫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并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交,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贾无琦

审判员褚艳艳

人民陪审员刘顺治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龚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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