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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宋某某、张某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三研究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航海医院

上诉人张某甲、宋某某、张某乙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甲、宋某某、张某乙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4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刘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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