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执行人周至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段某,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周至县X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辛家寨镇X村委会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3875元(含执行费5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周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