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丙
上诉人宋某甲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宋某甲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刘鹏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