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毛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谢某与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8月1日依法扣划其在农行周至支行终南分理处的存款5142元。下余案款3908元余额不足帐号被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