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区阿瓦山寨食府(原登封市区阿瓦山寨风情食府),住所地:登封市X区X路东段。
负责人王某,系登封市X区阿瓦山寨食府业主。
委托代理人郭源源,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男,汉族。
上诉人登封市区阿瓦山寨食府(以下简称阿瓦食府)因与被上诉人毛某、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阿瓦食府的委托代理人郭源源,被上诉人毛某、曾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阿瓦食府系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法人,在本案中不具备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属主体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焦小英
审判员秦宇
代理审判员刘虎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徐若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