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辖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天码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创业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原审被告宜昌市天码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天然码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上地国际科技园X号楼X层B号。
负责人张某某。
上诉人宜昌市天码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不是民法通则意义上的侵权纠纷,不能适用侵权行为地管辖的法律规定;本案只能以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权。为此请求我院撤销原裁定,移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处理。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宜昌市天码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天然码分公司于被上诉人签订的三维天然码省级营销代理合同第二条中约定,乙方(被上诉人)为甲方(原审被告)产品在山东省的独家营销代理,同时规定甲方保证不在授权地区发展第二家同级代理。2003年4月7日,原审被告给被上诉人的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内容中也载明被上诉人在山东省管辖的范围内推广宣传经销三维天然码产品。本案是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侵犯其独家营销代理权而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根据上述合同、委托书所确定应在山东省,其中包括东营市东营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中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另外,以上诉人要求的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委托书所确定的合同履行范围在山东省,作为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也是合同的履行地之一,原审法院对该案也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车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