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
被告上海某工艺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工艺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胡某医疗费、鉴某、停工留薪待遇、一次性综合保险伤残待遇、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他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依琳
书记员沈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