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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被告胡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

被告胡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胡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审某,原告徐某与被告胡某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胡某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返还原告徐某退股款人民币2万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7.5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1年4月11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某员金一

书记员张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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