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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章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章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李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章某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以公告方式向被告章某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2011年9月20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相识,2009年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断欺骗原告,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2009年11月15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0年4月、11月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均未判决。故原告再次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章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经网上相识后恋爱,2009年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年11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2010年3月、10月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均因被告未到庭而撤诉。故原告于2011年5月再次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共同生活不久后被告就离家出走,没有音讯,双方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顾政文

审判员姚伟勇

代理审判员黄坤生

书记员伍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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