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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粮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上海联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粮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层X室。

法定代表人童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鸣,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联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波,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粮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联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1)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粮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季鸣、张某乙,上诉人上海联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波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粮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联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4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粮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联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粮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联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001元和人民币2,3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0.50元和人民币1,160元,由上诉人上海粮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00.50元,上诉人上海联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6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海明

审判员张雯

代理审判员冯广和

书记员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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