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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诉徐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余某,女。

被告徐XX,男。

原告余某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修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被告徐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某诉称,与被告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双方的年龄差距带来困惑,特别是双方没有共同语言而缺乏沟通,2010年自己无奈之下离家,期间因探望孩子还遭到被告的家庭暴力。无法与之继续生活,要求离婚。

被告徐XX辩称,双方系同事相识相恋,夫妻婚后一直关系融洽,但在2010年后原告结识了网友关系产生了变化,2010年5月原告离家,自己努力劝说原告回家,原告也曾回家居住约二十天,7月底还是走了。现在孩子面临中考,自己为了孩子和家庭,会努力争取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7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徐X。婚后双方关系尚好。2010年后双方因故产生龃龉,7月原告离家居住,夫妻分居。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和睦的婚姻关系需靠夫妻感情来维系。原、被告系自主恋爱,婚姻基础是好的。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亦能很好的沟通、交流,礼让相处。然婚姻中产生波折是正常的,只要双方能够正确面对、加强沟通、摒弃前嫌,夫妻回复往日的温情是完全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余某要求与被告徐XX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修耘

书记员张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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