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沈某
被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沈某、被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一
书记员张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