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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李泽江,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

原告张X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泽江,被告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婚后双方性格差异显现,被告有赌博恶习,双方为琐事发生吵打,原告怀孕、生子,被告均不尽责,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X辩称,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确有矛盾,每次争吵后原告即回娘家,自己现已不去游戏房,孩子还小,愿努力改善双方关系,夫妻感情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名陈XX。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为家庭琐事及被告去游戏房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现双方为家庭琐事及为被告去游戏房产生矛盾,现被告表示不再去游戏房,希望双方念及以往的夫妻情份,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张XX要求与被告陈X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晓茜

书记员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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