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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丙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初中文化,机动车驾驶员,住(略)。2011年5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2011)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30日21时10分,被告人刘某丙驾驶陕x圣达菲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府谷县X路大沙沟综合楼路段某车时,将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孙孝平撞倒,致行人孙孝平当场死亡,陕x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刘某丙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府谷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丙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及时给付了赔偿款。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内量刑,并可适用缓刑。同时,提交了道路交通现场勘察表及照片、证人证言、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刘某丙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30日21时10分,被告人刘某丙驾驶陕x圣达菲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府谷县X路大沙沟综合楼路段某车时,将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孙孝平(男,46岁,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人)撞倒,致行人孙孝平当场死亡,陕x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刘某丙驾车逃逸。后又于2011年5月1日向府谷县交警大队投案。经《府谷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丙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后未立即抢救受伤人员,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府谷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将赔偿款23万元全部兑现。被害人家属书面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犯罪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表及照片、尸检报告、证人苏某、刘某丁、段某某的证言、痕迹比对照片、指认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发生事故后未立即抢救受伤人员,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刘某丙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有自首情节。考虑到被告人刘某丙当庭认罪,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也已得到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娜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二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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