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吴某与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居民,系精神分裂症患者。

法定代理人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戴青健,新晃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晃侗族自治县工贸中心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新晃侗族自治县司法局干部,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长杨某荣

审判员范晓红

人民陪审员唐华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某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