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戊、秦某、来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费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陕西省府谷县X镇新尧渠。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系王某丙的父亲。

被告人张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陕西省华阴市X乡X村X组。2010年12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5日被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西安市X区。2010年12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5日被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被告人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兴平市X镇X村X组X号。2010年12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5日被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某戊、秦某、来某犯故意伤害罪。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以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蕾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王某丁、被告人张某戊、秦某、来某到庭参加了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诉称,2010年12月22日23时许,他陪同朋友在府谷县海洲宾馆对面一烟酒门市内买烟时,与被告人之一(张某戊)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张某戊)就叫来某个人(三被告人)拿着砍刀将他砍伤,经榆林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头皮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眼睑挫伤,右眼结膜下出血,右眼球壁裂伤,右眼前房出血,右眼视网膜损伤。原告后在府谷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7天。故请求人民法院追究三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被告人张某戊、秦某、来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x元,残疾赔偿金待评定后确定。

被告人张某戊、秦某、来某均辩称,他们愿意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赔偿,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的赔偿请求数额太高,并且他们的经济条件都不好,希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能降低赔偿数额,同时希望能调解解决附带民事部分,并请求对方的谅解。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戊在府谷县海洲宾馆对面一烟酒门市内买烟时,与同在该商店买烟的郝旭东等人发生口角,后张某戊叫来某小红(在逃),李小红用饼干盒在郝旭东头上敲了几下,后二人离开。郝旭东、朱某、王某丙又去追赶张某戊、李小红。张某戊、李小红又叫来某某,三人取了三把砍刀,将郝旭东等人找到,当时李小红用砍刀刀背在王某丙头部砸了两三下,王某丙等人吓得跑开。后张某戊、李小红和秦某又叫来某宝斌(在逃),四人在海洲宾馆附近找到王某丙,四人对王某丙拳打脚踢乱打了一顿,秦某又打电话叫来某某,五人将王某丙打倒在地后逃离现场。后经榆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对被害人王某丙的伤情鉴定为轻伤。

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与被告人张某戊、秦某、来某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人张某戊、秦某、来某自愿于2010年5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永贤

审判员王某丙

审判员杜奇云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丙耀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