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殷义力,陕西省周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健与被告周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健及其委托代理人殷义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健诉,我和被告由于性格差异很大,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04年腊月我们在双方父母及媒人的调解下,均表示同意离婚,因被告身份证某失,致使在民政局无法办理。后被告回了娘屋,至今无音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起诉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周某未出庭亦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一直不睦。被告2004年底外出至今杳无音讯,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起诉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遂缺席进行了审理。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某、调查笔录等证某证某,详
情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外出近七年之久无有音讯,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健与被告周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彩虹
审判员穆邦文
审判员胡崇辉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吕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