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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周至县司法局哑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穆邦文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以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被告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之情,况且结婚十年有余,被告人从未在生活上关心过我,也未付生活费用。加之今年4月份被告用拳头打我头部,使我彻底心灰意冷。我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费用,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董某辩称,我和原告结婚后前两年关系较好。后吵架是为了原告去娘家。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9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XXX,共同生活中夫妻发生矛盾,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举证婚姻属父母包办,今年4月被告殴打原告,并出具了证人证言。被告否认原告的证据,提出婚姻自愿,不是被告打原告,而是互相厮拉,请求法院调解和好。本案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开庭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现更应珍惜。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对离婚主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关系已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穆邦文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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