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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陈某丁诉广西建工联合某设有限公司、陈某庚建设工程某某合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施某。

委托代理人谢某丙。

委托代理人程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某丁。

委托代理人陈某戊。

委托代理人谢某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联合某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庚。

原审第三人邓某。

上诉人施某,上诉人陈某丁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建工联合某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联公司)、陈某庚,原审第三人邓某建设工程某某合某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X区人民法院(2009)兴民一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某庭,并于2011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某丙、程某,上诉人陈某丁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戊,被上诉人建联公司的委托代理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陈某庚、原审第三人邓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18日,施某(乙方)与陈某丁(甲方)签订一份《联营合某协议书》约定:“为了加快完成横县X村X路“三大会战”二期1标项目建设,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某、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甲、乙双方联营合某,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权、利特拟定以下协议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一、甲乙双方义务及责任1、甲方负责业主及当地政府的联系协调。2、乙方须按业主约定开工期限进场,并按国家有关施某规范组织施某,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如因施某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而造成返工的,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施某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二、工程某度拨款时,甲方按每次拨款的数额提取25%作为甲方的业务开支,余下的拨付给乙方;直至提取达到本工程某标价20%时,甲方不再提取,余下的款项全部由乙方自行管理支付。(工程某标价为贰佰柒拾叁万元)由甲方交纳税金。三、本联营协议生效后两个月内,乙方要支付给甲方质量保证金----万元(人民币),民工工资保证金----万元(人民币),甲方即把原收据转给乙方。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协商决定。与本协议同等享有法律效应。五、本协议壹式两份,各执壹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共同遵守执行。六、管理费按优良3%合某4%交纳,超出部分由甲方负责。”签订合某后,施某于2005年7月初进场施某。2005年10月16日,施某退出施某场地。后因工程某起纠纷,施某遂于2007年9月5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陈某丁支付工程某款x.79元(施某所主张工程某款的计算方法为:应得工程某为x.79元,即第一期x元、第二期x元、第三期x.9元,第四期x.34元,共计x.24元的80%,已收取工程某x元,包括二期6万元、三期x元和35万元,35万元即16万元现金+履约保证金x元+农民工资保证金x元,但现农民工资保证金x元未退回,因此计算公式为:x.24元×80%-6万元-x元-35万元+x元=x.79元)及其利息。本案发回重审后,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施某变更诉讼请求,诉请判令:1、陈某丁、陈某庚、建联公司支付工程某款x.24元及利息(从2006年4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并对该款互负连带责任;2、陈某丁退回预付的农民工资保证金x元及其利息(从2006年4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陈某庚、建联公司对该款互负连带责任。陈某丁以其已多付工程某给了施某要求驳回施某的起诉,同时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施某退还多领取的工程某x.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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