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汝城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社理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女,该社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
被告李某
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朝阳独任审判,书记员卢文敏担任记录,于201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欧某某及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8月28日被告向我社借款4000元,借期四个月,月利率7.3125‰。到期后经原告催讨,但被告拖欠本金4000元及利息至今。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被告所具的借据一份及函证一份。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是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经济困难,请求减免部分利息。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李某在2011年10月28日前偿还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4792.95元。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放弃要求被告李某负担其他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朝阳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卢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