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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X诉朱某X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监护人柳堂娣,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张春亮,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司小龙,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朱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后,被告朱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甘肃省庆城县X镇,故要求将本案移送庆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朱某系长庆石油勘探局矿区服务事业部职工医院职工,其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甘肃省庆城县X镇X路长庆职工总医院。依据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该案依法应由庆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朱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树勋

代理审判员陈坚红

代理审判员吕铁臂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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