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宗辉,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汇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X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博,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汇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的委托代理人黄宗辉,被上诉人汇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谢颂琳
审判员童铸
代理审判员鲁金焕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