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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方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20元,依法减半收取4860元,财产保全费3480元共计8340元,由黄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田政

审判员毛政校

人民陪审员唐德芳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岳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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