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20元,依法减半收取4860元,财产保全费3480元共计8340元,由黄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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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田政
审判员毛政校
人民陪审员唐德芳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岳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