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十几岁经家人订亲,2003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对婚姻不满意,勉强过了几个月便私自离家出走,后经多方寻找不见,使原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胡某未出庭,亦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十几岁时,经双方家人订亲,2003年10月30日双方领取结婚证并结婚。婚初夫妻关系一般。2004年10月份,被告无故便离家出走,至今已七年音信全无。为此原告多次寻找无有下落,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奈,原告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和睦相处。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无故私自离家出走,使原告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倪安民
审判员李某凤
审判员王福明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韩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