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XX,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桥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鬲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XX。
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桥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鬲某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某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5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鬲某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孙某x.59元,申请执行人孙某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新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同创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闫育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