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磊,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都市防腐保温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都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48岁,汉族,市民,住(略)。
上诉人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公司)与被上诉人江都市防腐保温公司(以下简称防腐保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3日作出(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奥园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奥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磊,被上诉人防腐保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孙振明
审判员林廷武
代理审判员许秀敏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周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