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女,汉族,农民,1956年生,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丙,男,汉族,农民,1948年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丁(胡某丙之子),男,汉族,农民,1974年生,住(略)。
申请再审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胡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对本案再审。
胡某丙提交意见认为,王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第一,王某在诉讼中自述没有住院治疗、没有医疗发票。一、二审鉴于胡某丙对王某出言不逊并进行殴打的行为,给王某精神上造成一定的痛苦,酌定胡某丙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正确。第二,王某诉讼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与一、二审判决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同一概念,一、二审不存在漏判的情况。
综上,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审判员王某芬
代理审判员胡某丙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