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某丙,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X村民,现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未鹏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XX路,注册号(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丙、西安未鹏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赵某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8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9.85万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赵某,赵某收到案款9.85万元后,表示余款放弃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石东彦
执行员乔小明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