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某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西安市X村军干所X楼X单元X楼X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胡某X之子。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X,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胡某X、胡某与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X村X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遂划拨了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X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200元至本院。现已将82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200元,已受偿82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杨波
执行员李涛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贺佳&x